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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政府起诉安徽一家化工企业

 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102.4吨废碱交由无环保资质的李某处置,废碱被直接倒入长江、通扬河内后,造成水源被污染。杨某等人被判承担刑事责任。29日上午,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向被告提出包括环境修复费在内共3688万元的赔偿。当天,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组成7人制合议庭。  庭审现场,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代理人诉称,2014年4-6月期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以每吨1300元的处理费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进行处置。李某将其中49.1吨的废碱以每吨500元的处理费“转包”给孙某,孙某将这些废碱在泰兴虹桥直接排放到长江,严重污染了长江取水口,造成靖江城区断水40小时。其间,李某又将其中53.34吨的废碱,以每吨600元的费用交由丁某等人处置,丁某将这些废碱直接排放到新通扬运河中,造成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原告因此向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索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30.18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1157.87万元,以及承担相关损失评估和诉讼等费用。
专家证人吕教授在阐述观点。  由于污染环境造成损失的复杂性、综合性、变动性,导致在损害结果的证明过程中遇到大量的专业性问题,本次庭审原告特地约请了包括东南大学教授吕锡武在内的三名专家出庭作证。专家证人通过专业的分析和调研,运用相应的评价依据和评估方法,对环境损害进行了量化估算。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则辩称,该单位原营销部经理杨某将废碱交由李某的行为并非单位授意,是个人行为。此外,原告委托第三方对环境损害的“量化估算”所依据的方法存在不合理之处。最终,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采访获悉,近年来,“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已成为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的原则。该起案件是自国家指定江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一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