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对《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我国将对电石产能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禁止新建电石项目,新增生产能力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在生产布局方面: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并有相应的下游产业与之配套;现有电石生产企业要在2020年底前进入工业园区,并就近与下游产业形成紧密关联关系。以使电石生产产生的污染物、副产物、剩余物等能够得到综合治理和利用。 在规模方面: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先进的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不小于40000千伏安,建设总容量要达到150000千伏安以上。
在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折标发气量300升/公斤)电炉电耗≤3200千瓦时,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要在2015年底前达到上述标准。《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新国家标准实施后,按照新标执行。电石炉炉气必须100%回收和综合利用,鼓励用于生产高附加值的化工产品。
意见还要求,2015年底以前,依法淘汰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标准的电石生产装置。铁合金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意见还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