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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税正在掀开面纱对化工行业发展影响深远

日前从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获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碳税专题组的碳税调研报告目前已经完成,中国碳税的面纱正在掀开。
  世界潮流大势所趋
  业内多数人士认为,我国开征碳税是实现低碳经济不可或缺的手段。这对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减少国际贸易摩擦都有重要的作用。
  专家认为,美国等发达国家一直将“公平碳排放”视为解决地球温室效应问题的基本原则。他们对未开征碳税的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可能性极大。在2009年6月德国波恩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一些发达国家代表就提议征收碳关税,即对没有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的国家实施附加贸易关税。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怎么办?与其让发达国家征了我们的碳关税,去补贴他自己的企业,不如我们自己先征碳税,所得的税收补贴自己的企业,以达到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走上良性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目标。我国如果开征了碳税,他们再征碳关税就变成了双重征税,而双重征税是违反WTO协议的。征收碳税可以降低我国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受损的风险,并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
  对行业影响将达88亿元
  所谓碳税,就是根据工业产品加工过程中所排放二氧化碳多少而征收的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公约签订后,瑞典是第一个在本国对燃料消费者征收碳排放税的国家。
  目前全球已有瑞典、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等国家在国内实施了碳税政策,法国也准备在今年内开征碳税。美国则把眼睛向外,要从别国收碳税。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这个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对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可以自由收取碳关税,1吨二氧化碳征收10~70美元,最迟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
  关于碳税,我国早在2007年国家环保部就开始了有关调研工作。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需要采取的措施做出了规定。在这一年,国家发改委把研究设计碳税工作列入了年度工作日程。
  据了解,这次完稿的碳税调研报告,分析了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在中国开征碳税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从税制诸因素角度初步设计了碳税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具体提出了我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包括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功能定位、我国开征碳税的实施路线图,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建议。目前,该报告方案正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有关部门修改、审议,目标是在2012年前后开始征收碳税。
  设立一个新的税种,最重要的是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从生产环节征收还是消费环节征收?二是税率应该定在什么水平,高一点好还是低一点好?据了解,这次碳税方案,专家还是建议从生产端征收。因为碳税主要针对化石能源,所以这次的征收方式和征收燃油税是一样的——从煤炭生产企业、炼油企业这端来征收,然后传递到消费者。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率大概是多少?这比较敏感。按照外国经验,一般每排放1吨二氧化碳征收50~100元人民币的水平,这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为了避免对国内企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方案的建议是比较低的税率,大约定在每排放1吨二氧化碳征税20元。具体传递到化石能源消费端而言,每消费1吨煤炭、1吨石油、1000立方米天然气,分别征收11元、17元、12元的碳税。
  根据这一标准,按2009年石油和化工全行业消耗的数据匡算,全行业每年将增加的碳税税赋约为88亿元,约占全行业利润的1.8%。而且正如专家预料,就像燃油税的设计一样,碳税税率也将是不断递增的,到2020年将达到每吨二氧化碳征收50元的水平,逐步与国际水平靠拢。届时石油和化工行业的碳税税赋也将成倍增加。
  对原料碳征税不合理
  在石油化工、气头化肥企业,有相当一部分石油、天然气是做石化产品的原料。这些进入了产品分子中的原料碳,实际上是被以产品形式封存起来了。这不同于用作燃料的石油和天然气,是不会变成二氧化碳排放的。如化工行业的煤炭消耗大户——氮肥、甲醇、电石、醋酸、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企业,所消耗的煤炭大部分被化合成产品分子中的碳,都不会变成二氧化碳排放。这与用作燃料的煤炭(即燃料碳)也是根本不同的。如果这一部分石油、天然气被征收的碳税不扣除,显然不合理。
  还有一个问题。目前国内煤炭生产垄断性较高,煤炭生产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涨价向下游产业转移碳税负担。而化工行业作为煤炭消耗大户,由于种种原因则不可能通过产品涨价再向下游转移碳税负担,必将承受较大的税赋。
  在温室气体问题未被重视之前,难降解的化学材料被认为是不环保的。但现在研究发现,自然界中发生的降解过程大部分是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过程。如过去认为森林是吸收二氧化碳的,但现在研究发现,树木、落叶、木材的腐烂降解,又将吸收的二氧化碳重新排放于大气中。现在从二氧化碳封存的新要求来看,化学材料难降解是有利于二氧化碳封存的。至于化学材料产生的环境遗留问题,可以通过回收、循环利用或深埋处理来解决,这比处理降解以后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要简便、经济得多。这就像碳是以煤的形式埋在地里好还是变成二氧化碳排放出来好的道理一样。
  因此,以原料碳生产的许多石化产品,在封存二氧化碳方面是立下了汗马功劳的。这一功劳长期以来没有被人们认识,而使这些石化产品蒙受了许多不白之冤,现在又可能要被不分青红皂白地再加一道碳税。这是一个不能不提的讲究科学、公平的问题。
  重点行业考虑退税优惠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碳税的设计中,应考虑已经实行的环境排污费制度,应首先将费改税,避免双重征税。另外,应该看到,我国化工企业所有制不同,在碳税上的负担大异。比如,一些垄断性强的大型国有企业收走的税还可以政府补贴的形式返回来,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就没有这个待遇。增加税赋势必会加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负担。所以,应实行退税于企的政策。
  专家也认为,征收碳税在有惩罚机制的同时,也应有奖励机制。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研究报告称,由中央财政集中碳税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术开发以及其他节能事业的发展。其中重要的一条是要考虑对重点行业的退税优惠。
  研究报告指出,碳税收入的使用应该采用以下内容和方式:一是用于重点行业的退税优惠和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等方面;二是可以建立国家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效率、研究节能新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实施植树造林等增汇工程项目以及加强有关的科学研究与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三是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应该更多地采用财政贴息等间接优惠方式,而较少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更好地发挥碳税的作用。
  还需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低收入群或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平衡地区间减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鉴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尚低,节能减排方面所需的资金不足,因此,财政有必要合理地利用碳税收入,加大在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